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楼宇经济加快发展,促进全区楼宇资源高质量利用,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楼宇为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商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在1万m2以上的商务楼宇、商业楼宇、科研楼宇、工业总部楼宇、商业综合体及特色商业街区;本政策所指楼宇经济为以商用楼宇为载体,通过开发、出租、出售等方式,集聚、衍生、扩散相关产业,以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楼宇开发商、楼宇业主、楼宇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入驻楼宇的企业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

第二章 加强楼宇项目促建

第四条 加强楼宇项目用地监管。未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工建设的楼宇项目,经相关行政部门约谈后3个月内仍未启动建设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条 加快楼宇项目建设。对区内未开工建设的楼宇项目,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或取得用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报建、6个月内开工、2年内竣工且项目自持比例不低于50%的楼宇项目,按其商用建筑面积(不含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20元/m2的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楼宇高质量建设。楼宇建成后,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金块奖、梁思成奖的,在获得奖励证书后,分别给予楼宇开发商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在获得奖励证书后,给予楼宇开发商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四川省“天府杯”“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楼宇,在获得奖励证书后,分别给予楼宇开发商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奖项为准。

第七条 支持楼宇定制建设。凡待建、在建楼宇,为促进已签约重大项目入驻,按照拟入驻重大项目的要求对楼宇进行定制建设的,建成并入驻投运后,每建成1万m2给予楼宇开发商5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积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楼宇智慧化美观化建设。楼宇运营企业采用5G等新兴服务技术开展智能安防、智能电梯、无接触式、空气净化等提升楼宇自动化、智慧化水平的,经事前备案,工程完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楼宇采用绿色环保技术打造夜景照明等楼宇外立面并对提升城市风貌有显著效果的,经事前备案,按年度工程项目用电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支持楼宇高效利用

第九条 支持整合载体资源。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企业对零散产权、分散租赁、闲置未投入运营的楼宇通过整租、转让或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经营,经事前备案认定的,每整合经营面积5000m2,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培育专业特色楼宇。对符合“1+3”主导产业体系并形成产业集群的楼宇,单栋楼宇企业入驻率和在地注册率均达60%以上且专业集中度或特色用户集中度达到40%以上的,按楼宇内企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楼宇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亿元楼宇。楼宇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首次达到4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600万元(含),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4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后每增加200万元,额外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给予引进高能级企业中介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新经济500强、央企、大型金融机构注册到我区楼宇的,按每家企业100万元给予引进方一次性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引进方增长奖励。上述企业在我区楼宇注册省级(含)以上区域性总部机构的,按每家企业50万元给予引进方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引进方增长奖励。新引进独角兽、准独角兽企业注册到我区楼宇的,按每家企业100万元给予引进方中介奖励;新入驻企业营业(销售)收入增速达10%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5%、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引进方增长奖励。

第十三条 给予高能级企业开办奖励。新引进的省级(含)以上总部机构入驻我区楼宇的,待其注册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开办奖励。新引进独角兽或准独角兽企业入驻我区楼宇的,待其注册后,给予企业150万元开办奖励。

第十四条 给予高品质企业租赁楼宇支持。新引进且入驻我区专业特色楼宇等重点楼宇的高品质企业,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标准并正常经营的,连续3年按不高于30元/m2·月给予其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总额。

第十五条 激励新引进企业持续增长。新引进入驻楼宇且年区级实际经济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从达标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区级实际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新引进入驻企业奖励。

第四章 支持楼宇提升服务品质

第十六条 支持楼宇开展等级评定。被评定为市级“专业特色”“甲级”“超甲级”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区级奖励;被评定为区级“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运营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楼宇提高物业管理品质。对首次聘请世界排名前五强物业管理公司,且服务满3年的,给予楼宇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聘请国内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前十名,且服务满3年的,给予楼宇运营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建设楼宇协同发展平台。对楼宇以建设企业幸福中心为理念,按使用功能、需求配套建设以企业和企业员工需求为导向的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应用展示中心、咖啡室、员工餐厅、幼托机构等配套设施的,经事前备案,按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楼宇服务体系建设。经认定的楼宇经济行业协会,给予协会5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楼宇设立楼宇工作站,且定期向所在镇(街道)、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及时提供楼宇入驻和异动信息的,每年给予楼宇运营企业8万元工作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原则上享受本政策措施的楼宇业主和入驻楼宇的企业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应在成都市双流区(剑南大道以西双流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成都市双流区产业发展政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

第二十一条 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其已获扶持总额超过对我区实际贡献的,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正在享受我区“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本政策措施与我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企业,按其约定执行,不得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申报。同时,利用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83790000”开通兑现投诉专线。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申报项目参照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原则上季度申报,季度兑现。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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