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全区利用外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双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励主体。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且符合双流区主导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为双流区成功引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奖励范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实际到位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资金情况进行相应奖励,包括:现金(含跨境人民币、溢价并购、增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境外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财富)、美日欧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资金2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以上的航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以及对全区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 投资奖励政策
第四条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不低于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实际到位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8‰给予奖励;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9‰给予奖励;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奖励。对已在双流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年内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不低于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或符合第二条奖励范围的企业,经评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其中,实际到位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6‰给予奖励;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7‰给予奖励;实际到位5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8‰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中介服务奖励。对与双流区政府或区级部门建立委托招商关系,且成功引进投资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项目的中介机构,经评审认定后按当年引进项目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部分(按人民币折算)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七条 产业化项目用地支持。对外商投资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项目所需用地;积极支持申报省、市重点项目,经认定的,服务业项目可按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可按指导价的8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利用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叫)价。
第八条 人才扶持政策。建立人才绿卡制度,在创业扶持、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向高素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优先享受成都市、双流区现行扶持政策。其中,经双流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和“蓉漂计划”的人才,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对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人才,每年按其上一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个人奖励;对区内引进和已落地外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特殊人才,优先享受成都市、双流区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设立外籍人才申报永久居留证服务专员和服务特别通道,给予外籍子女落户和就读涉外学校支持。
第九条 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由区领导牵头,外资项目招引责任单位负责的“一企一专班”外资重大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搭建企业诉求解决直接通道,全力做好企业要素保障、政策兑现、融资支持、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区内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均可享受成都市、双流区支持产业化项目发展的现行配套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需承诺3年内或按协议约定时限不变更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注销企业、不改变在双流区纳税义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产业化项目的用地支持、融资支持、人才扶持、用工保障、绿色通道服务由双流区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本政策所涉汇率按项目注册之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核定的汇率为准;奖励(补贴)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符合成都市、双流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已经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原则上季度申报,季度兑现。本政策由双流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